日前,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急诊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通知》提出,省本级参保职工在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因突发急、危、重症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符合急诊抢救病种或经急诊抢救后死亡的急诊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并计入本年度住院次数。
急诊抢救病种包含危重和抢救急症、神经系统危重急症、呼吸系统危重急症、消化系统危重急症、循环系统危重急症、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危重急症、泌尿系统危重急症、造血系统危重急症、眼科危重急症、耳鼻喉科危重急症、妇科产科危重急症等11类病种。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急诊抢救病种的参保职工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门诊治疗24小时内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此次急诊门诊期间因该病种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按该职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与本次住院一并计算起付标准。不符合急诊抢救病种的急诊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职工门诊统筹相应待遇政策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并计入本年度门诊统筹额度。
医保部门将及时开通“急诊转住院”医疗类别协议服务项目,以便医疗机构急诊直接结算,同时须加大对急诊门诊留院观察、急诊抢救和急诊转住院前医疗费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存在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院内系统增加“急诊转住院”医疗类别用于医保结算,确保参保人可以正常享受急诊待遇。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止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不得推诿或拒绝参保人员将现金费用转为医保结算。(记者崔丛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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